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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法律法规大全
zmhk 2024-06-04 人已围观
简介交通事故法律法规大全 随着科技的发展,交通事故法律法规大全的今日更新也在不断地推陈出新。今天,我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它的今日更新,让我们一起了解它的最新技术。1.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2.交通事故中的重大过失有哪些3.交通事故责任赔偿
随着科技的发展,交通事故法律法规大全的今日更新也在不断地推陈出新。今天,我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它的今日更新,让我们一起了解它的最新技术。
1.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2.交通事故中的重大过失有哪些
3.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怎样走法律程序
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事关千家万户,交通事故在所难免。如何确定道路交通当事人的责任,成为道路交通立法不容回避的问题。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针对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之间交通事故分别确立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种不同的归责原则。对于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符合社会观念,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同。但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却引发了很大的争议。各地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实施条例过程中,因对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特别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历史发展及适用条件等缺乏全面而准确的把握,以至聚讼盈庭、莫衷一是。本文拟运用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理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问题展开提出建议,以求抛砖引玉。
一、传统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法是调整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内容即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所谓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即行为人的行为或者物件致他人受到损害时,行为人或者替代责任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通俗地讲,“归责”也就是法律苛以行为人法律责任的依据和根源,而“归责原则”正是法律为正确归咎行为人责任而确立的基本原则。需要说明的是,法律规定何种归责原则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法律文化制度、思想道德观念等诸多因素。因此,研究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也应当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
依据传统的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的构成包括四个要件,即损害事实、违法性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在这四个构成要件中,行为人致人损害的事实、违法性行为、因果关系均属客观要件,而主观过错属主观要件。所谓过错,即法律认为应当受到非难的、支配行为人从事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法学界通说认为,主观过错要件,不但是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且是最终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既使已经具备了客观要件,但如果行为人没有主观过错,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这种以主观过错作为责任构成最终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为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法上的确立适应了社会的发展,同时也符合社会普遍观念。在早期的侵权行为法中,确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损害事实本身,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此即结果责任原则。随着思想启蒙运动的发轫,人类理性日趋完善,现代民法确立了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行为人承担责任需以主观上具有过错为最终条件。按照一般的逻辑,一个人承担责任的基础是主观上的可非难性,即过错。反之,尽管一个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他人损害,但其主观上不具有可非难性,自无承担责任的依据,这是不言而喻的道理。正如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说“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只之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兴起与确立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与过错责任原则相对应的,指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承担责任不以其主观上具有过错为必要,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时,既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们说,归责原则的确立与发展离不开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是随着现代工业发展而逐渐兴起的。
自19世纪以来,现代工业的突飞猛进在为人类带来巨大财富的同时,也带来诸多的灾难,如工业灾害、商品瑕疵、环境污染、交通事故、公害事故等。依据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不能合理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在高度危险造成损害时,如何确定过错,无论实践还是理论都是见仁见智、不一而终;其次,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人举证,在此类损害赔偿关系中,受害者本为弱者,距离证据较远,举证困难势必败诉风险较大。过错推定的立法技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但不具有普适性;最后,对于此类侵权行为,本身并无可非难性,但损害确实产生。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但受害人所受损害并非空穴来风,如让其独食苦果,有失公允。同时,基于“有损害必有救济”的补偿观念,许多国家立法确立了特殊领域的无过错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特定领域效率与安全两种价值发生冲突时,立法者根据一定社会价值判断选择安全的结果。现代工业是人类改造自然,实现自身解放所必须的,如为避免损害,禁止此类作业,无异于因噎废食。但因此类作业受到损害的人的权利又必须得到救济,才符合法制原则和公平观念。因此,以实现公平为价值趋向,以强调对损害进行补偿为目标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成为立法者的理性选择。法律要求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具体理由包括以下四点:1、行为人从事高度危险作业,从中受益,因而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2、某种意义上说,行为人有义务控制损害发生,因而没有控制,故应当承担责任;3、危险作业人从事危险作业给周围环境增加了危险,因而应当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4、行为人多为大企业,让其承担无过错责任,他们可以通过社会保险、提高商品价格将风险转嫁出去。正如美国法院在审理“Grissell v.Hausatonic”一案所说的那样“虽然被告没有过失,但终究是他导致了灾害,事故发生后,如果无辜的双方必有一方不免受损失时,与其令无行为人承担,不如让行为人承担更为合理”。道路交通是高度危险作业,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与适用
何谓无过错责任原则,理论上向有争议。我们认为,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根据法律规定,在某些侵权行为中,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归责原则。此概念包含了以下几点内容:(1)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个别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特定领域为弥补过错责任原则不足而设定的原则,因此必须严格限制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在现实中数量大,类型化程度高,故法律可将之要件化,而特殊侵权行为数量少、类型化程度低,不适合将其要件化。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3)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要求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在判定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时,人民法院不应该考虑、也不能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因为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无论行为人对造成的损害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4)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但应当考虑受害人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制度价值在于弥补受害人损失,尽管无须考虑行为人过错,但应当考虑受害人过错。在很多情况下,受害人过错往往可以成为行为人减轻责任的依据。
准确适用无过错责任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适用条件的严格性。让一个没有过错的人承担责任毕竟与人们基本道德观念不符,但特殊行业、特定活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又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故法律在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对其适用作出了严格限制。如果片面扩大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使用范围,势必与民法的基本价值发生冲突,造成更大的不公平;2、赔偿额度的限制。侵权行为法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在于分配正义,着眼于对受害人所受损害的补偿。但是,这种补偿不应当与过错责任原则下的完全补偿相同,否则,将弱化侵权行为法的教育功能,与法律公平理念发生冲突。同时,如果要求行为人完全赔偿,必将使之不堪重负,从而影响现代工业的发展;3、免责事由的法定性。对于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行为人免责事由具有法定性。首先,在受害人故意情况下,行为人可以免责。受害人故意说明受害人希望、追求、放任损害结果发生,因而理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对于受害人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我们认为应当成为行为人减轻责任的理由,而不能成为行为人免责的理由,否则就混淆了与过错责任原则的界限。对于受害人轻微过失,不应当成为行为人减责或者免责的理由。其次,因第三人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由行为人与第三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行为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最后,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不能免责。正是基于无过错责任的制度价值,我们认为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都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如果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件,将损害该原则存在的意义,不利于保护受害人。
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立法完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应该承认,《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交通事故责任原则的确定,符合各国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趋势,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但是,因为该条本身的缺陷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缺乏,使该规定在实践中遇到了一定障碍,应当予以改进。
1、免责、减责条件规定不合理。该条规定把“非机动车、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作为机动车一方减轻责任的法定理由,这与侵权行为法的要求不符,也不能适应现实需要。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因而在免责或者减责上具有特定要求。一般认为,受害人故意是行为人免责的事由,受害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是行为人减责事由,受害人轻微过失不能减责理由,而该条并未针对受害人不同程度过失情况分别作出规定。另外,只有在受害人过失与发生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能成为行为人抗辩的理由。受害人既使有过失,但该过失与发生交通事故没有关系,也不能成为机动车一方的免责或者减责理由。因此,该条第一款第二项应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2、配套制度缺乏。从人类理性来讲,要求无过错者承担责任毕竟违背社会道德观念。因此,各国法律在要求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同时,也都通过相应制度设计确保责任者把责任部分分散或转嫁。可以说,社会保险制度既是无过失责任原则产生的社会条件,也是该原则发挥其补偿功能的根本保证。社会保险,特别是各种形式的责任保险,其目的在于将个人所受损害分散给社会。但是在我国现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践中,保险人通过约定免除了在机动车方无责任的情况下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机动车一方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后,却没有办法得到保险人的赔偿,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禁止保险人以机动车方无责而免除保险责任。至于保险人保险风险增加,可以通过提高保费形式予以补偿。
3、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不科学。按照该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与投保人大都约定具体数额作为保险金额。此种约定并不科学,其一,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远大于与保险金额,而保险公司只需按照保险金额赔偿,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不能实现分散个别风险的目的;其二,如果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小于保险金额,保险人完全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而对于机动车方无任何触动,不利于督促机动车方遵守交通规则。因此,立法可以规定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如按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一定比例来确定保险金额,而禁止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具体数额。
综上,我们认为,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总体是一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体现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法律,但还存在诸多部完善的地方。这就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并适时地对该部法律进行必要地修改和补充。
交通事故中的重大过失有哪些
要想知道“车撞死狗”离开现场算不算肇事逃逸,首先要搞清“车撞狗”算不算交通事故?这看似一个简单的问题,却很难在法律上找到具体的依据,也就导致各地交警部门理解定性不同,处理方式不同。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之争,主要是涉及到是否适用交通法规问题。一、“车撞死狗”算不算交通事故?各执一词!
只有在“车撞死狗”属于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开车人驾车离开现场才属于肇事逃逸。如果不是交通事故,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开车人驾车离开就不属于肇事逃逸。
1.“车撞狗”属于交通事故的说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5、“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个条款理解,只要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素的,就是交通事故:(1)事故的主体为车辆(含机动和非机动车);(2)事故的发生空间是在道路上(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3)事故的发生是因是当事人的过错或者意外;(4)事故造成的后果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在“车撞狗”中,事故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辆与动物相撞后,一般会造成动物死伤、车辆受损,狗作为主人的个人财产,被撞伤或者撞死也属于财产损失。所以,车辆在道路上将狗撞伤或撞死,造成狗的主人的财产损失,无论是过错或者意外,符合交通事故的要素,应属“交通事故”。
2、“车撞狗”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说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包括畜力车)、行人、乘车人等如何通行进行了规定,但没有对动物通行进行规定。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要求像狗一样的动物应当圈养、拴养,狗没有单独的“路权”,狗跟主人上路,就像主人身上的衣服,所以车辆没有必要遇到狗让行。因此,不管狗是否有证,其在道路上行走就是“违章”,车辆在正常行驶中撞到狗,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调整的范畴,不属于交通事故,只是一般的民事纠纷。
二、有些省市对此专门进行了明确
因为存在上述争议,也就难免在发生类似事故时出现推诿现象。为此,有的省市对此专门进行了明确。如青岛市交警部门出台《关于处理车辆与犬交通事故的意见》,规定:车辆与犬在道路上发生碰撞、碾轧、刮擦,造成犬受伤或者死亡的案件属于交通事故。大队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民警赶赴现场按照简易程序处理。 携犬外出的人或者犬的所有人是事故的当事人。 驾驶人的过错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犬的当事人的过错适用《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并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而云南省的规定,是有区别的对待,牵拉、牵引的宠物、牲畜在道路上因车辆致伤或者死亡的属于交通事故,没有看护、牵拉、牵引的发生纠纷不属于交通事故。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 牵拉、牵引的宠物、牲畜在道路上因车辆致伤或者死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无人看护、牵拉、牵引的宠物、牲畜,在道路上被车辆致伤或者致死引起纠纷的,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处理。
三、遇到“车撞死狗”事件时的处理方法有的网友可能就问了,我怎么知道我们当地是如何规定的呀?不知道不要紧,可以咨询交警部门,简单地说哪天你开车看到路边的交警清闲,停下来问一下就可以了。如果不知道,在发生“车撞狗、车轧猪”时,首先要选择报警,听从交警的指挥,发生事故后擅自离开现场肯定是不对的。
1、如果属于交通事故,报警时交警会明确告知,出警调查后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2、如果不属于交通事故,交警一般也不会出警,会告诉当事人到当地派出所解决。
3、有时交警会查看现场后再确定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四、案例:浙江一辆面包车去送奶时,一条宠物狗突然从路边跑出,“我听见轮胎响了一下,也知道撞到了东西。”尽管如此,司机并未立即停车查看,而是选择继续行驶。驶出两公里后,心里不踏实的他停车下来检查,发现车身没有血迹,后面也没见小狗主人追上来,便以为没事儿接着开车去送奶。当天中午,他接到交警电话,被告知撞到了他人的宠物狗,小狗当场死亡,让他去中队接受处理。面对交警询问和监控视频,司机承认当时确实感觉自己撞到了小狗。除了赔偿小狗主人一笔钱,他还接到交警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面写着“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15年8月20日8点05分,在某学院附近路段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他被交警顶格处罚2000元,扣12分。12分被扣光了,无法继续开车,现在司机只好骑着电瓶车一趟趟送牛奶。
结束语:出现这种情况时,驾驶人不要慌乱,特别不能擅自离开现场,如果属于交通事故,你“逃逸”后可能责任全算到你身上,罚款扣分的就得不偿失了。对于这种事故,一般会判定狗的主人因疏于管理,在道路上乱窜为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如果你的车辆有损失,你还可以要求狗的主人进行赔偿。当然,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最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且不属于交通事故的,双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解决,切不成大动干戈!
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怎样走法律程序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司机重大过错主要是指司机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十六种情况: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衍生问题: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可以向对方索要车辆的维修费、人员受伤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等。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索要条件是构成伤残。如果对方全责,是需要全额进行赔偿。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赔偿的程序:
1、先由交警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然后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双方可协商赔偿事宜,也可申请交警调解。但这并不是强制的。
3、协商不成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
在实践中,车祸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汽车是全责的情形:
1、追尾前车(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
3、倒车、溜车发生交通事故(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撞刮擦;
5、绿灯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
6、进入唤醒路口的车未让使出或在环形路口内行驶的车辆;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隔离实线发生事故;
8、逆向行驶(逆向行驶本就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
11、冲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区域即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
13、碰撞依法可暂停、停放的车辆;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
15、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今天的讨论已经涵盖了“交通事故法律法规大全”的各个方面。我希望您能够从中获得所需的信息,并利用这些知识在将来的学习和生活中取得更好的成果。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讨论,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