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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_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怎么处理

zmhk 2024-05-16 人已围观

简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_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怎么处理       感谢大家在这个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问题集合中的积极参与。我将用专业的态度回答每个问题,并尽量给出具体的例子和实践经验,以帮助大家理解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_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怎么处理

       感谢大家在这个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问题集合中的积极参与。我将用专业的态度回答每个问题,并尽量给出具体的例子和实践经验,以帮助大家理解和应用相关概念。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72条第1项是什么

2.道路交通安全法72条第二款第一项

3.道路交通安全法72条规定及释义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二款

5.交通法72条第二款严重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_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怎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72条第1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没有第一项,只有第一款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七十二条的内容是: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第一款)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二款)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三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72条第二款第一项

       主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査,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査。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道路交通安全注意事项

       行人应行走在人行道内,没有人行道的要靠边行走。?

       通过路口或横过马路时,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或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通行。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应做到红灯停、绿灯行;从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通过时,须注意车辆,不要追逐猛跑;有人行过街天桥或隧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隧道。?

       不要在道路上玩耍、坐卧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行为;不要钻越、跨越人行护栏或道路隔离设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72条规定及释义

       法律主观:

       交通警察应当对 交通事故现场 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二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72条规定是怎样的?下面我为您介绍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72条规定及其条文释义,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道路交通安全法7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道路交通安全法72条规定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现场处理交通事故的规定。共分为三款,第一款规定了现场的应急处理;第二款规定了交通事故的证据收集;第三款规定了专业检验的规范。我们将对这三款内容分别进行解释。

        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出现场对交通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首先必须做好报案记录。对属于重大、特大的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要依送有关机关,并通知当事人。对于一般以上的交通事故,至少应当派遣2名以上的交通警察出现场进行勘察。

        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着手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和财物,以制止交通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对有必要送医院抢救的受伤人员,应当尽快送医院抢救。在抢救伤员的同时,要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为了保证交通畅通,一般情况下,不要双向封闭现场道路;必须双向封闭现场的,必须开辟另外的车辆通道,指挥车辆人员绕行;单向封闭时也要有专人疏导交通。现场勘查完毕后,必须及时清点现场遗留物品,消除障碍,尽快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严禁勘查人员在道路阻塞的情况下撤离现场。

        对于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者驶离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布置追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出协查通报。收到协查通报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通报线索组织查缉,并将查缉结果通知发报单位。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现场遗留物品应当保护;除物证外,其他财物必须及时发还当事人;暂时无人认领的,要妥善保管;暂时无法移动的,应当指定当事人一方或者有关人员守护,并设明显标志。

        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事故车辆,但应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现场勘验、检查,又称现场勘查,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时间、地点、车辆、道路、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的现场调查和实地勘验。现场勘查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基础,对于全面分析事故原因,准确认定事故责任,作好处罚和损害赔偿工作都有重要意义。交通警察进行现场勘查要全面、仔细,依法进行,要严格执行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现场勘查的技术标准,即《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相》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

        在勘查现场时,勘查人员对能够反映事故原因,决定事故性质的关键性痕迹和抛撒物的形状、位置、大小等,须采取照相、录像等多种方法进行固定和提取,完整地反映其全貌并对事故现场客观环境进行如实记录;勘查结束后应及时核对现场图和现场勘查笔录等勘查记录的文字表述和数据是否一致,防止出现差错。

        在夜间或者雨、雾、沙尘等能见度较低的气象条件下勘察事故现场时,勘察车辆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勘查现场的人员必须穿着勘查工作装,确保现场和勘查人员的安全。普通道路须在距现场30米或50米外,高速公路应当在距离现场50米或100米外设置电瓶警灯、反光锥筒等发光或反光的警告、引导标志,划出安全区,以防止过往车辆驶入现场发生危险。对于载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后,须立即封闭道路、疏散群众,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通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待危险消除以后再勘查现场。

        勘验、检查事故现场,收集证据,还包括当场对当事人及证人的调查访问,并将所得结果完整、准确地记录下来。

        需要强调说明的是,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权利对交通警察绘制的交通事故现场图进行查看,当事人在查看现场图时,应当注意现场方位是否准确,车辆停放位置的数据是否准确,有无制动距离,制动拖印的始点和终点位置、数据是否准确,有无接触方位,人体卧到的位置及与车辆的关系数据是否准确,有无散落物的标注等。如果位置不当或者数据不准,有权利要求重新复核。

        本条第二款的另外一项内容是赋予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事故机动车的权力。暂扣事故车辆必须是为了收集事故证据的目的,否则不得暂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事故车辆,必须为当事人开具《道路交通事故暂扣凭证》,凭证上要详细载明暂扣期限和被扣车辆的存放地点。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暂扣期限不得超过20日,因检验、鉴定需要延长的,必须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20日。暂扣的车辆一律存放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妥善保管,并在核查完毕后及时交还。对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保管不善等原因致使暂扣车辆毁损或者丢失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的特别规定。对于这些专业性较强的检验,《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专门的机构进行鉴定,并且规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为了规范对交通事故当事人中的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1992年,公安部制定并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行业标准(GA35?92)。该标准所指的伤残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以及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不同程度的丧失。根据该标准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的评定。标准要求评定人员必须具有法医师以上的职称,并且是有伤残评定知识和经验的事故处理人员。应当说,对于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一般肢体和器官伤残的检验,只需要在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凭借处理交通事故的经验就可以胜任,这些工作就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机构中的工作人员承担。但是,对于生理、精神状况等方面的复杂伤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事故伤残评定机构一般难以胜任,需要借助社会上的专业权威机构和资深人士进行鉴定。这样不但可以增加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公信力,减少重新评定的概率,而且还可以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参与交通事故处理技术工作。

交通法72条第二款严重吗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法律分析:违反交通安全法56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的规定,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这里的“规定地点”包括停车场,也包括临时停车泊位。目前在大型的商场、饭店、体育场、**院、展览馆、车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居民住宅区都设有停车场,还有利用街道、公共广场施划的临时停车场地,驾驶员应自觉将车辆驶入这些地点停放。原则上,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是禁止的,但是本法第33条第2款也作了变通性的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因而本条据此作了除外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好了,今天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